日本眾議院憲法審查會會議上,民主、自民、公明3黨要求將環境權明文寫入憲法。很多意見認為憲法應將保護環境定為國家職責和國家目標。
審議日本憲法修改草案的日本眾議院憲法審查會于6月將“環境權”提上了議程。環境權的內容是規定環境保護方面的國家職責和國民權利。日本的民主、自民、公明3黨主張將“環境權”明文寫入憲法,共產黨和社民黨則表明了“沒有必要修改憲法條文”的立場。
憲法審查會是根據規定改憲程序的日本《國民投票法》于2007年設置的。其后因政局不穩定以及政權更迭等原因,該機構一直處于工作停滯狀態,而后在自民黨的推動下于2011年12月重新啟動。
審查會目前正在逐章對憲法進行審議。與第3章“國民的權利及義務”相關,作為“新人權”之一,對環境權進行了討論。
在審查會上,前環境大臣、民主黨議員小澤銳仁強調,“應該通過憲法高調宣布環境優先的思想”;自民黨議員近藤三津枝認為,應將環境權規定為“國家及國民的職責”;對修改憲法第9條持反對立場的公明黨議員赤松正雄也主張,“從人類利益及地球利益的角度出發,應將整個地球的生存權以環境權的形式明文寫入憲法”。
環境權究竟是指什么?
對于環境權大體有2種理解。一種是“作為國民享受良好環境權利的環境權”,另一種是“國家及國民保護環境的責任及義務”。將后者進行發展,也有像《德國基本法》那樣將之定為“國家目標”的事例。
在憲法審查會上,幾乎無人首先作為“國民權利”而主張環境權。相反社民黨方面,該黨議員服部良一的意見是,“作為國民權利的環境權,已通過憲法第13條(最大程度地尊重對于生命、自由、幸福的追求)等得到了保障,沒有特意明文化的必要”。要求明文寫入憲法的主張大多數是指作為“國家及國民的責任及義務”以及“節能環保國家目標”的環境權。
在全球,在憲法中規定了環境權的國家在增多。在日本,盡管如服部議員所說,“有利用環境權作為改憲突破口的動向”,作為日本護憲“旗手”的共產黨及社民黨從根本上對此懷有警戒,但對環境權的意義本身提出異議的國會議員則幾乎沒有。
憲法討論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如何將討論發展成國民大討論。從這一點來看,在憲法討論缺乏國民積極參與的這一時期,因為什么重新啟動了憲法審查會呢?
假如自民黨要求復會是動搖內部已分裂成護憲與改憲兩派的民主黨的戰術之一,那么審查會就不可能會有取得成果的發展。莫若說,在迫切要求重新構筑地震災后的能源政策及地球氣候變暖政策的形勢下,各黨應認真考慮如何引導將于今年夏季展開的“國民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