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是接收標的物一方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在交接標的物時若因各種原因“忽略”了驗收工作,一旦發生糾紛,質量問題就成為糾紛中的主要爭議焦點。這不,一家燈具公司在一家機械公司訂購設備后,在未對設備進行安裝調試的情況下就接收了設備,后發現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起紛爭,繼而對簿公堂。
起因:要求退貨遭拒鬧上法庭
2009年11月12日,廣州某燈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燈具公司)與青島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簽訂一份采購合同,約定燈具公司以363000元的價格購買機械公司的一臺清理設備,并約定在支付貨款時預留10%的貨款于簽訂設備安裝驗收單后的12個月內支付,且需以機械公司提供有效發票為前提,并需附經雙方確認的貨物清單。同時,雙方對貨物驗收等也作了詳細約定。
此后,燈具公司支付貨款217800元。2010年2月8日,機械公司在未交付發票的情況下將設備運至燈具公司廠內,而燈具公司在未作任何調試的情況下就將貨物收下,后其在初步驗貨時發現該設備表面粗糙并生銹,經技術人員檢驗認定,該設備不僅與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不一致,且無法達到生產要求。同年3月19日,燈具公司致函機械公司要求做退貨處理,但遭其拒絕。眼見花出的錢要打水漂,燈具公司將機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并要求返還已支付的217800元貨款及利息,以及其他各項經濟損失83426元。
一審:行使退貨權未果反敗訴
“我公司是嚴格按照合同制作設備并送至燈具公司的,合同中約定,貨到后燈具公司應對產品的品種、規格型號及數量進行驗收,并及時組織人員參與培訓,由我公司負責免費現場技術培訓直至其能正常操作該設備為止,其中,我公司負責產品安裝、調試及產品技術支持。而實際上,我公司將設備送到后,燈具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反而拒絕我公司為其安裝調試,并以"莫須有"的質量問題要求退貨。在沒有安裝調試情況下,如何能認定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再說,燈具公司還沒有付清余款!”機械公司辯稱,并當庭提出反訴,請求判令燈具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45200元及違約金48852元。“機械公司分明構成違約,其義務沒有履行完畢,我們怎能付款,且我公司為配合設備的使用,已按其提供的設備圖紙委托他人建設專用配套設施,并支付了48301元建設費,這還不算保管這些設備的花費,機械公司的反訴請求不應得到支持。”燈具公司稱,并向法庭提交了與第三方簽訂的制作施工合同、工程款發票和支票存根,以及租賃合同、倉儲協議及發票,以證明其損失。同時,燈具公司向法庭提出對設備質量進行鑒定的申請。“我公司不認可其說法。設備尚未安裝,燈具公司不能僅憑猜測就認為設備有質量問題,在此情況下,也就不符合啟動鑒定程序的條件。事實上,燈具公司要求退貨的原因是他們從國外進口了同類設備,而并非我公司的設備質量不合格。”機械公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