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和龍市民譚先生在延吉市購買了一套地板鋪在自己的婚房內,使用了不到兩個月,地板便開裂,裂縫最寬處約1厘米。譚先生向經銷商和生產廠家索賠,廠家以高于購買價的標準向譚先生退還了地板錢,但拒絕承擔安裝地板產生的500多元費用。
地板安裝不到倆月出現裂縫
譚先生在和龍市購買了一套二手房用作婚房。1月,他在延吉市的一個建材市場選中了一款地板后,向經銷商交納了200元押金,并與經銷商約定,在貨物到家后交付剩余的1560元貨款。“包裝上什么都沒有。”譚先生發現,地板的背面和外包裝上沒有注明產品的生產廠家和品牌等內容,遂向經銷商咨詢,得到的答復是,市場上銷售的地板都是這樣,否則,顧客會根據廠家信息直接與廠家聯系,致使經銷商利益受損。
既然已經交了押金,譚先生便沒有再問,安心回家等貨。很快,貨到了,他支付了剩余貨款,并在和龍市以每平方米7元的價格,雇人將地板抬上樓,安裝好。
可是,讓譚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地板安裝完不到兩個月就開裂了,裂縫最寬處約1厘米。譚先生懷疑地板開裂是經銷商存儲不當,地板受潮造成的。譚先生向經銷商反映情況,對方認為,應該是譚先生的房子潮濕導致地板受潮,才出現了這種意外。經銷商為譚先生提供了生產廠家的聯系方式,讓他與生產廠家協商解決問題。
生產廠家隨后派技術人員上門查看情況。譚先生說,技術人員向生產廠家匯報查看結果時表示,該地板的裂縫不可修復。為此,生產廠家決定為譚先生退款,以高于購買價的標準,退還譚先生貨款1900元。“搬運和安裝的費用還有500多元,這些錢怎么辦?”譚先生提出疑問,但生產廠家表示,這筆錢與他們無關,故不予承擔。
維權需持原始真實消費憑證
對此,延吉市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許真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為此,譚先生享有因購買和安裝地板產生費用的賠償權利,他可以持搬運、安裝地板的原始真實消費憑證到消協投訴。
“雇人搬地板上樓,都是直接給錢走人,對方也不給開收據啊。”譚先生對此一籌莫展。
由于譚先生未提供經銷商和生產廠家的聯系方式,記者沒能與經銷商取得聯系。一位業內人士表示,一般,生產廠家都會在地板的背面和包裝上注明地板產地和品牌。地板在安裝后出現裂縫大多是因為地板原本就存在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