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條件與生產布局 (一)新建和改擴建建筑防水卷材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規劃、當地產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統籌資源、能源、環境、物流和市場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間,立足國內需求,嚴格控制增量,重在優化存量,著力調整結構,推進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和規模效益。 (二)嚴禁在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區、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城市建成區和非工業規劃區等區域新建和擴建建筑防水卷材項目。 上述區域已經投產的建筑防水卷材項目,未達到本準入條件要求的,應在2015年底前通過整改達到。 新建(含遷建)建筑防水卷材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或具備相應治污能力的產業集聚區。 二、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 (一)新建改性瀝青類(含自粘)防水卷材項目單線產能規模不低于1000萬平方米/年(以產品標準中厚度最小的產品、250天/年、16小時/天運行計,下同)。 新建高分子防水卷材(PVC、TPO)項目單線產能規模不低于300萬平方米/年。 (二)新建建筑防水卷材項目采用先進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生產工藝和關鍵設備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改性瀝青類(含自粘)防水卷材生產線膠體磨總流量不低于40立方米/小時。 2.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生產線總擠出能力不低于1200千克/小時,熱塑性聚烯烴(TPO)防水卷材生產線總擠出能力不低于1000千克/小時。 (三)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