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日前獲悉,國家發改委正在醞釀推出針對城市地鐵、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的基礎設施私募債券。
一直以來,由于市政等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額高,需長期債券融資才能部分解決資金問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債券發行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40%、發行主體過去3年需盈利等條件約束,類似項目不適合現行的企業債券發行制度。特別是在鐵道部退出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后,該類項目融資主體變為地方政府及其背后的融資平臺,因此對資金需求進一步加大。鑒于此,國家發改委擬考慮以私募債券形式,突破現行法律框架下對債券規模和發行主體利潤的限制。由于這類項目有政府補貼和穩定現金流,因此到期償債風險可控。
為了規避地方融資平臺風險,國家發改委還醞釀建立一套城市綜合信用評價體系。這意味著,除對城投公司發債主體進行評價外,今后還可能對債券發行所在地的政府信用進行綜合評級。建立城市綜合信用評價體系,還有利于與今后可能出臺的由事先審核向事后檢查的備案制度相銜接。以地方城投公司為主體的企業債券向以地方政府為主體的市政債券過渡,將是發展方向。